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92号
申请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杰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耀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潘杰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耀达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耀达电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85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耀达电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85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