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17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78922260H,住所地滁州市扬子路。
法定代表人:顾长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怀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43906314L,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文德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怀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怀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8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