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202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518号。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202执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