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兴民节水灌溉器材有限公司

***与遵化市兴民节水灌溉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81民初4195号
原告:刁秀生,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兴民节水灌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秀生诉被告遵化市兴民节水灌溉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刁秀生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刁秀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刁秀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