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兴民节水灌溉器材有限公司

***与***、遵化市兴民节水灌溉器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蓟民初字第687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遵化市兴民节水灌溉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工业园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大里路30-1。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西山道1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遵化市兴民节水灌溉器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