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光瑾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光瑾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卓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民初2540号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投景苑5栋2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R6P09P。
法定代表人:杨耀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键,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卓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楼3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J569U。
法定代表人:薛杰。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卓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卓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德阳校区)的同等价值的网络设备。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卓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8770.94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卓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德阳校区)价值1088770.94元的网络设备。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长  范荣书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人民陪审员  廖 谦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羿
书 记 员  刘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