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256号
原告*家庄敬友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东中郝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津灌区水电工程处(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处”),住所地*家庄市红星街**。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被告河北省*津灌区管理局,,住所地*家庄市水源街新增胡同**
法定代表人史存生,该局局长。
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河北省*津灌区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家庄敬友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津灌区水电工程处、河北省*津灌区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由*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南字第00074号保全裁定,现因该案在*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调解结案并已经履行完毕。2015年4月7日,原告*家庄敬友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省*津灌区水电工程处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北省*津灌区水电工程处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家庄敬友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极县东中郝庄村村北6-10幢房产(房产证号:*无房权证郝庄乡字第**)的查封。
审判长*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