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民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金雄,男,汉族,生于1965年,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甘州区人,农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民乐县水利水电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金雄与被执行人民乐县水利水电工程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雄与被执行人民乐县水利水电工程局(2014)甘区劳人裁字第93号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雄与被执行人民乐县水利水电工程局已将案件私下协商解决完毕,特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甘区劳人裁字第9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