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40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中路2号卢沟桥饭店普间三层301-304室。
法定代表人:**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京0114民初240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依法执行。现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院已冻结其公司名下1100XXX88账户16万元,故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1********内存款16256.37元的冻结;解除对其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4********内存款77800.52元的冻结。经询问,***表示若经过执行法官核实本案保全账户冻结金额超出16万元,则同意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1********内存款16256.3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4********内存款77800.5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