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前途驿(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0913号
原告: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中路2号卢沟桥饭店普间三层301-304室。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前途驿(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盏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港大道1号金港汽车公园C区30号。
负责人:**。
原告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前途驿(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