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10号之三 申请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后***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363519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中路2号卢沟桥饭店普间三层30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5048915C。 法定代表人:**彬。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中路2号卢沟桥饭店普间三层301-304室。 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1348825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10号民事裁定及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10号之二民事裁定,并对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