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10号之三
申请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后***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363519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中路2号卢沟桥饭店普间三层30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5048915C。
法定代表人:**彬。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中路2号卢沟桥饭店普间三层301-304室。
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1348825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10号民事裁定及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10号之二民事裁定,并对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