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川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434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五楼H座。
法定代表人:侯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路凯达大酒店主楼。
法定代表人:陈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6480元、逾期付款利息99070元,并以7164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支付2018年11月3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待核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622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1135元,以上共计8329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0个,我院已于2020年9月9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宁A79Y73车户、宁A87E33车户,我院已于2020年9月14日查封上述车户,查封期限为两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申请书。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无房产登记信息。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895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承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健
书记员 高 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