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2民初8589号
原告: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2243701741,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五楼H座。
法定代表人:侯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栋,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凯,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生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19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女娲家宴酒店的卫生间进行改造装修,原告预算价格为31361元,经双方商议合同价为28000元,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款项,如拖期不付,每天须以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被告于2020年3月27日微信支付10000元,2020年3月30日微信支付500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增加预算之外的工程,并承诺增项费用待完工后一并结算支付,工程于2020年3月23日签订合同开工,于2020年4月2日完工,被告于4月3日正常营业,在2020年4月5日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增项费用为8980元,经双方商议工程总价款为34500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原告15000元,并承诺剩余19500元工程款将于近期支付。从2020年4月5日起,原告多次上门、电话索要未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故原告状诉至法院。
***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和审查。对原告提供的家装工程预算表、装修工程增项变更单,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虽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所经营的女娲家宴酒店的卫生间进行改造装修,双方商议合同价为28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该合同与原告所提供的家装工程预算表虽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存在加工承揽关系,但无法反映出被告是否就原告所提供的工作量与原告进行过结算,亦无法反映原告所述的被告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对于原告提供的装修工程增项变更单,由于并无被告签字确认,该证据真实性存疑。原告对于其诉请的事实及数额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请确实无法支持。原告可收集相关证据,在证据充分、确实的情况下,另案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甘肃浦田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柴宗海
人民陪审员  柯敬芳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彭 越
书 记 员  黄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