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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70053号

原告: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

原告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东方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设计费351 930元;2.被告退还保证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履约保证金。2018年4月至7月26日期间,原告和被告签订正式项目设计合作,设计了九个项目:北京良乡长阳半岛店、天津图书大厦店、天津大悦城店、天津新城市中心店、天津仁恒店、天津湾凯德店、天津滨海文化中心店、天津恒隆店、天津国贸凯德店。前述项目均已设计完成,被告如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全套施工提交后当日,被告应支付全部设计款项,但被告只支付了21880元,尚欠付351 930元。2018年11月15日被告针对上述九个项目的未付款项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分三笔付清,但现三笔款项支付时间均到期,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餐饮2018年设计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进账单、支票,证明被告就其门店设计进行投标,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元,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原告又提交了九份设计合同、发票以及被告2018年11月15日出具的《有关支付“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的承诺书》,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并开具发票,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支付105 579元、于2019年1月20日支付105 579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140 77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就欠付原告设计费的数额和支付时间作出承诺,应按其承诺履行给付义务。现付款期间已过,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装修款351 930元之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亦予返还。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发表答辩意见、举证反驳等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三十五万一千九百三十元;

二、***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保证金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5元,由被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由于原告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公告费820元,由被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由于原告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东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乔 瑞
书  记  员   张赫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