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4360号之一
原告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4元,减半收取2917元,由原告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华 审 判 员  丁振红 人民陪审员  田 园
书 记 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