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788号
原告: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郊巷22号职工大厦B座606室、607室。
法定代表人:吴爱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怀,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名藩大道建德家园1号商业办公室4楼406。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德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