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郊巷22号职工大厦B座606室、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2243690506。    
法定代表人:吴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怀,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体育大道西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71608140Y。    
法定代表人:石满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玲,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甘肃长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素兰
审判员    步全梅
审判员    张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