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3910号
***、**、***,陕西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30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8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2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