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7民初2414号
原告:陕西航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B11N5P26,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韦庄镇茨沟桥南上毛家坡好运古建产业园南区10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榆林源通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FPT287J,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中路建行家属院2号楼东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16354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6幢1单元20层120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0043971N,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航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源通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航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航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为4220元,由原告陕西航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