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执379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唐安东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34794110X。
法定代表人:叶日冬。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102执37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宗德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