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

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执379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唐安东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34794110X。

法定代表人:叶日冬。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102执37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宗德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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