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

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民初7048号
原告:成都**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唐安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叶日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羽,系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
法定代表人:陈定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昕月,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成都**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成都**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旭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