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民初7048号
原告:成都**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唐安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叶日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羽,系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
法定代表人:陈定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昕月,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成都**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成都**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旭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