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2民初3746号
原告: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屹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屹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9元,由原告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