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6民初6552号
原告:曹宜忠,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李建勇,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夏顺华,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锡荣,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媚,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33203251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徐无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忠尚,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宁波世纪繁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56946G)。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黄水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世林,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圆,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宜忠、李建勇、夏顺华为与被告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忠尚、宁波世纪繁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宜忠、李建勇、夏顺华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曹宜忠、李建勇、夏顺华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宜忠、李建勇、夏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原告曹宜忠、李建勇、夏顺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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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许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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