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6民初9207号
原告:陈伟,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灼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332032514),住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徐无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尚,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节生,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忠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审 判 员 水俊涵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赖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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