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世纪繁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财保541号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332032514)。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徐无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世纪繁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56946G)。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熊明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世纪繁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世纪繁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仇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若男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