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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27执20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0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徐无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27民初3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到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投资人、企业类型、经营期限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登记在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的桑塔纳牌小汽车、×××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6日由本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并已成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执行费94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法定代表人徐无有罚款1000元(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不申请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元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吕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