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6财保146号
申请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灼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无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黎明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无
代书记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