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庆云鑫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庆云鑫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旺。
被执行人: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3民特1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的账号:37×××07存款36115元,实际冻结3611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雷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