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18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外环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封兆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的存款432128.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文艺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