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西郊工贸发展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61429966X。
法定代表人:张锦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3661544Y。
法定代表人: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港北一路北西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23620X。
法定代表人:周金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池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9667149T。
法定代表人:郝传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印振同,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郝建云,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垦***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印振同、郝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