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垦利胜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西郊工贸发展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61429966X。

法定代表人:张锦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3661544Y。

法定代表人: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港北一路北西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23620X。

法定代表人:周金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池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9667149T。

法定代表人:郝传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印振同,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郝建云,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垦***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印振同、郝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