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初13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161439X。
负责人:田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华,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3661544Y。
法定代表人: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26号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Q3QHO1A。
法定代表人:杨振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高峰,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府前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705000045051026。
负责人:康茂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法腾,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塑胶有限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塑胶有限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世柱
审 判 员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孙守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晓雨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