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34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709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文艺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