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93号
上诉人北京合力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康吉森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合力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收到法院再次寄发的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经电话核实,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合力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爽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史晓亮
法 官 助 理 孙 伟
书 记 员 赵焱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