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886号
原告北京***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3070970。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19室。
法定代表人周政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1949M。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魏都路189。
法定代表人卢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247万元。原告如约发货、安装等。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提货时付合同总额的90%,供方需即刻开具17%增值税发票,10%质保金货到现场12个月内付清。但被告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其付款,但被告只是阶段性支付少量费用,却不能完全付清。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货款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51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内部文件精神,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涉诉案件,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因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故该案应移交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