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阴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2执6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阴法军,男性,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济南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经十东路20009号。
法定代表人:阴法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住历城董家镇*家屯东。
法定代表人:阴法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阴法军、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3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阴法军、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共计扣划10136.07元,后向申请人过付。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3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阴法军、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3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阴法军、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住,故无法处置。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阴法军、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进行了人民银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阴法军、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去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华勇
审判员*东
审判员许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