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

济南洁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执782号
行人:姜绪敏,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济南洁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巨野河街道鸡山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英祥。
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现住地济南市经十东路20009号。
法定代表人:阴法军。
被执行人: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谢家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阴法国。
申请执行人姜绪敏与济南洁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5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18年9月27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高培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鞠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