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91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6月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20009号。
法定代表人:阴法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高新劳仲案字(2016)第1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2018年5月10日,我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我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阴法军限制高消费。
2018年8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2018年9月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