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

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小公催字第1号
申请人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路48号6栋5-b。
法定代表人耿晓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一月九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申请人为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为2012年9月25日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晓彩
审判员  刘燕玲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