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349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功,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49220049R。
被申请人: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国,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45694182W。
被申请人:泰安山水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方,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6406718XN。
被申请人:李传国,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申请人:韩艳玲,女,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申请人:高方,女,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4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韩艳玲名下位于泰安市普照寺路中段2号楼304室房产(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