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83号。
负责人:张健,任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欧恺路。
法定代表人:李传国,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山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下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高方。
被执行人:韩艳玲,女,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泰安市泰山区,现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李传国,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泰安山水塑胶有限公司、韩艳玲、李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鲁091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泰安山水塑胶有限公司、韩艳玲、李传国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财产。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安排执行干警到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查询无可供执财产。
2020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泰安山水塑胶有限公司、韩艳玲、李传国限制高消费。
2020年6月22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无其它线上财产记录。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建强
审判员  夏胜利
审判员  杜敏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