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

山东省体育局、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体育局,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欧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国,董事长。
山东省体育局与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济民二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省体育局财产损失4547268.6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967元,反诉费653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因双方和解,且被执行人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8日,经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体育局申请,本院对本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1344元已扣划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不能提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