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分行,住所地泰安市奈河东路6号。
被执行人: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欧恺路。
被执行人:泰安山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工业园。
被执行人:李传国,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韩艳玲,女,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范圣水,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施继慧,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李子曦,女,汉族,1996年9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分行与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02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张仁岗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