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体育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0)***二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山东省体育局与山东欧恺制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二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隋登科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