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渤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3083号
申请人:河南省鑫渤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贾小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张有良,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德富,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申请人:廉玉兰,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申请人:王文杰,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申请人:李小芳,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申请人:张有良,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申请人:史建明,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河南省鑫渤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渤公司)与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公司)、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亚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享公司)、王德富、廉玉兰、王文杰、李小芳、张有良、史建明、李长洲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鑫渤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金昊公司、宏亚公司、富享公司、王德富、廉玉兰、王文杰、李小芳、张有良、史建明共计3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宏亚公司、富享公司、王德富、廉玉兰、张有良、史建明以34万元为限,王文杰、李小芳以68万元为限)。申请人鑫渤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DM20214108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渤公司对被申请人金昊公司、宏亚公司、富享公司、王德富、廉玉兰、王文杰、李小芳、张有良、史建明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7万元,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4万元,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王德富账户存款34万元,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廉玉兰账户存款34万元,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张有良账户存款34万元,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史建明账户存款34万元,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王文杰银行账户存款68万元,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申请人李小芳银行账户存款68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省鑫渤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古梦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