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

***、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西陶镇滑孟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西陶镇滑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民终17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豫0823执3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的厂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19日,对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的北厂房进行评估,经评估市场价值为8302316元。2021年4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8302316元进行公开拍卖,本院在拍卖公告中已披露拍卖被执行人河南宏业管业有限公司的北厂房所占用的土地系武陟县西陶镇人民政府所有,无房产证、无土地证,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武陟县西陶镇人民政府就该土地与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07年7月1日至2037年6月30日止),后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村民委员会又与被执行人河南宏业管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土地协议,竞买范围仅限武陟县西陶镇所辖区域范围内村民,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经公开拍卖,买受人史龙军(身份证号:4108231977××××××××)以8302316元的最高价竞得。
经审查,买受人史龙军系武陟县西陶镇西陶村村民,具备竞买资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北厂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史龙军所有。该厂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史龙军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北厂房的查封。
三、买受人史龙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亮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