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

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恢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别路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武陟县城东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有良,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住,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滑孟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德富,男,1964年8月6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被执行人:王文杰,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被执行人:李小芳,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王德富、***、王文杰、李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位于武陟县西陶镇滑孟路中段西侧的土地(证号:武国用2011第**)一宗。
二、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的厂房及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三、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损坏等。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光亮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豫0823执恢42号之二
武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王德富、***、王文杰、李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武证执字第9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位于武陟县西陶镇滑孟路中段西侧的土地(证号:武:武国用2011第**宗。
二、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的厂房及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三、查封期限为:2020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附:(2020)豫0823执恢42号之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