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

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住址:武陟县西陶镇滑孟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
被执行人:王德富,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王文杰,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武陟县。
被执行人:廉行运,男,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武陟县。
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王德富、***、王文杰、廉行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焦众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王德富、***、王文杰、廉行运应归还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6529047.83元。因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王德富、***、王文杰、廉行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7日、11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廉行运名下有银行存款2043.65元,已扣划由申请人领取,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三、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被执行人廉行运名下已扣划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的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王德富、***、王文杰、廉行运负有继续向申请人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张丽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