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403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3005466977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254674X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卫人社监理字[2016]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平卫人社监理字[2016]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对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10日内全额支付2012年8月至2016年8月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494627.52元(其中滞纳金645350.44元)。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述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程序无明显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