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恢45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高新区东景水岸小区1号楼3单元1楼西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65127671。
法定代表人:王亚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书煜,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254674X8。
法定代表人:赵勤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技有限公司与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对(2018)豫040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请法院终结(2021)豫0403执恢4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技有限公司保留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2018)豫040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03执恢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聚海
审 判 员 薛 霞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