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280号
原告: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254674X8。
法定代表人:赵勤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寅哲,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西段(西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03881。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郏县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原告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虹